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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某服装企业新款网上卖三折? 原来是前员工自制仿品

2015-01-27 09:07:08 王菁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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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27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见习记者 王菁璟)新款秋装上市不到两个月,就有淘宝网店以低价出售相同版型的同款男装,这是巧合还是故意?石狮某服装企业向泉州市工商局检查支队投诉。

工商人员调查发现,此淘宝店店主系该企业的原设计师张某平。张某平在离职时利用工作便利,将此款服饰的设计、“打板”数据资料拷贝到私人U盘,然后在淘宝上开设店铺,自制自销同款男装24件,售价比原价低了7成。

由于先前两家服装公司签订了《成衣采购合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其服装设计资料属于商业秘密。又因该公司与张某平签订的“公司员工聘用合同”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其知悉的公司所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离职时不得复制、出借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内容的样品、光盘、文件等。证实张某平离职后泄露原公司商业秘密。

工商近日作出了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并予以现金处罚。

泉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商业秘密泄露案时有发生,其中离职员工泄露的占相当大比例。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目前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很多,诸如淘宝、京东上卖的非原企业授权的同款鞋服,很难界定物品样板来源是否具备构成商业秘密的要素。

工商人员建议,企业要做好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与员工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不得泄露该公司商业秘密的款项,并保存证据。另外,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应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的廖逸律师介绍,泄露商业机密的行为须负民事责任,当事人须赔偿违约金或企业损失;另外泄露商业秘密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行为进行处罚。企业面对商业秘密的泄露,重在预防,如果遇到不能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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