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福建省政府新政还明确,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通过抵押、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 完善就业服务,将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做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接续工作。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拓宽住房保障渠道,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此外,福建省还将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合理划分地方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各地落实细则将尽快向社会公布 省政府要求,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新政策,统筹考虑,因地制宜,于2015年6月30日前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其他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本新政策要求抓好贯彻落实。省直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能分工,于2015年6月30日前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计划生育、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 省公安厅和发改委、人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省公安厅和各地公安机关将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据悉,全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单位会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公安厅,省公安厅汇总后报省政府。(记者 赖劲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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