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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春节过后热度不减 “红包接龙”陷赌博疑云

2015-03-27 08:21:04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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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律师

焦点1: 是否涉嫌犯罪?

可能涉嫌“赌博罪”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孙洪良律师分析说,判断这种行为是否犯罪,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最为关键,只要微信红包群的组织者或参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论是参与人数、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量或规模,还是组织者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都将涉嫌构成“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涉嫌构成“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以及开设赌场的,都将构成犯罪,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故如果微信红包群的组织者或者参与者以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目的,而不是娱乐或者打发时间,那么都将构成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的,都属于“聚众赌博”,涉嫌构成“赌博罪”。显然,对于红包接力群的发起者或组织者来说,如果红包接力群的玩法具有赌博色彩,那么,该红包接力群的组织者或发起者,很可能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

焦点2: 腾讯是否应担责?

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那么腾讯公司作为微信支付的网站提供者、技术支持及结算服务提供者等,是否也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呢?

孙洪良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法律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或“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等服务或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故微信支付的各种服务提供者也可能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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