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自来水,摇身一变成了“百岁山”等品牌矿泉水,翁东玲一伙人卖了140多万元。日前,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翁东玲被判刑四年,并处罚金75万元。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蔡崇谋 据查,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间,翁东玲与他人合伙,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标志印制机在空白瓶盖上印制“Ganten”注册商标标志,雇佣工人持空瓶将自来水直接灌装成矿泉水,后旋上印有“Ganten”注册商标标志的瓶盖,生产假冒“Ganten”矿泉水并销售。据悉,这伙人购买了滤器设备,仅仅是对自来水进行了普通的净化。 2013年7月,晋江市公安局联合晋江工商等部门查获该窝点,当场扣押标有“百岁山”、“Ganten”注册商标标志的570ml装矿泉水成品310箱及印有“Ganten”注册商标标志的矿泉水瓶盖90000个、外包装纸箱200个。他们的销售账本中记载,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共销售假冒“Ganten”注册商标矿泉水的数额141137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过滤器两台、吹瓶机两台、印刷机一台等作案工具。 经审理,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翁东玲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她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5万元;扣押的侵权产品及相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翁东玲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泉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志贤法官说,这起案件中,翁东玲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活动,非法经营数额达14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依法判处她有期徒刑四年,并根据其犯罪数额判处了一半以上的罚金,从人身自由和经济收益两方面给予翁东玲相应惩处,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 ■相关新闻 生产万双假耐克 未出售被罚320万元 早报讯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蔡崇谋)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句话用在林松河身上再恰当不过了。他生产了假的耐克鞋及阿迪达斯鞋合计1.2万余双,虽未流向市场,但仍落了个获刑五年、并处320万元罚款的下场。 2010年底至2011年10月间,林松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晋江市陈埭镇桂林村西路142号,组织工人生产假冒“耐克”注册商标运动鞋11802双,以及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运动鞋444双。 2011年10月26日,公安人员在该窝点抓获林松河,并在新塘街道一仓库内查获这些运动鞋。经鉴定,这些运动鞋均为不合格产品,价值共计6202920元。 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林松河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一审判决林松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20万元,暂扣于晋江市公安局的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12246双,均予以没收并销毁。 一审宣判后,林松河不服提出上诉,日前,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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