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 多份鉴定报告 认定该车价值19万元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假设发生事故,该奔驰车应到另一家奔驰车4S店维修,不能到雷某泉的工作单位维修。而这辆车恰恰到雷某泉的工作单位维修,保险公司因此认定雷某泉企图获利。 保险公司委托的鉴定所认为,该车发生事故前的价值为19.5万元,事故发生后,在未修复状况下,该车价值为10.1667万元。另一家鉴定机构基本认可该鉴定结论。对这些证据,雷某泉表示不认可。 根据保险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对事故奔驰车的维修费用及残值进行评估,认为该车的维修费用为16.441万元(其中配件材料费14.641万元,工时费1.8万元),事故发生前该车价值为15.7万元。对此雷某泉同样不认可。 其实奔驰车修好后,雷某泉没留着自己用,而是转卖给李先生,售价19万元。 法院综合几家鉴定所的结论,认定事故前该车价值约19万元。根据司法鉴定所的结论,可证明该车的维修费用为16.441万元。 一审 买事故车为获利 只判赔偿16万多元 法院认为,李小姐为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雷某泉在奔驰车4S店从事售后服务工作,他清楚保险理赔流程及注意事项,但他在车辆维修前并未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维修项目、方式及费用,并且他购买事故车修复后又转售他人,因此可推定他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他买该事故车是为了获利,他要求赔偿22万多元,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司法鉴定所的结论,可证明该车的维修费用为16.441万元。雷某泉请求赔偿施救费999元,属于保险公司应予赔付的项目。 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雷某泉合计16.5409万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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