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9.8万买事故车 向保险索赔22万元
法院:推定买主为了获利,只判赔16万多元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陈奕辉
花19.8万元买辆事故车,谁会做这种不划算的事?在一家奔驰4S店上班的雷某泉,真的用这笔钱买了一辆奔驰事故车。他为什么这样做?原来他将保险公司告到法庭,索赔22万多元。最终法院推定雷某泉是为了获利,只判决保险公司理赔16万多元。
案情
19.8万元买事故车 向保险公司索赔高达22万元
这辆事故车的原车主是李小姐,当时她花了近30万元买车,然而一起车祸让她损失惨重。2013年12月1日,李小姐驾驶奔驰车在永春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奔驰车及另两部车受损,永春县交警部门认定她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李小姐赔了数万元给其他受损的车主,保险公司该赔她多少钱呢?她与保险公司未能就理赔事宜达成一致,几天后她将这辆事故车卖给了雷某泉,售价19.8万元,将相关权益(包括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益)一并转让给雷某泉。
雷某泉是泉州一家奔驰车4S店工作人员,他很快向保险公司提出这辆事故奔驰车的定损理赔申请,未果。于是他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该车的修理费进行评估,结论是修复总费用为22.0045万元,他为此花了鉴定费1.1万元。
去年雷某泉作为原告,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丰泽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就奔驰车的损失,赔付保险金22.0045万元、鉴定费1.1万元。
被告
修车费用22万元 远超车辆实际价值
后来李小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在保险公司看来,雷某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2万多元,是没道理的。
保险公司认为,雷某泉提供的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索赔的法律依据。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应尽量修复。修理前,车主应会同保险公司检验车辆,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称,鉴定意见书系雷某泉单方委托,不具有客观公正性。因为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车辆的修复总费用为22.0045万元,已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在保险公司看来,事故前李小姐的奔驰车根本值不了22万多元。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约定,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同时,根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和不可获利原则,获得赔偿只能以实际损失为限。事故发生前该车的实际价值为19.5万元,雷某泉应以此作为保险赔偿金的计算依据。
李小姐表示,事故发生后,她将车辆卖给雷某泉,并同意保险理赔权利也归他。
审理
多份鉴定报告 认定该车价值19万元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假设发生事故,该奔驰车应到另一家奔驰车4S店维修,不能到雷某泉的工作单位维修。而这辆车恰恰到雷某泉的工作单位维修,保险公司因此认定雷某泉企图获利。
保险公司委托的鉴定所认为,该车发生事故前的价值为19.5万元,事故发生后,在未修复状况下,该车价值为10.1667万元。另一家鉴定机构基本认可该鉴定结论。对这些证据,雷某泉表示不认可。
根据保险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对事故奔驰车的维修费用及残值进行评估,认为该车的维修费用为16.441万元(其中配件材料费14.641万元,工时费1.8万元),事故发生前该车价值为15.7万元。对此雷某泉同样不认可。
其实奔驰车修好后,雷某泉没留着自己用,而是转卖给李先生,售价19万元。
法院综合几家鉴定所的结论,认定事故前该车价值约19万元。根据司法鉴定所的结论,可证明该车的维修费用为16.441万元。
一审
买事故车为获利 只判赔偿16万多元
法院认为,李小姐为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雷某泉在奔驰车4S店从事售后服务工作,他清楚保险理赔流程及注意事项,但他在车辆维修前并未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维修项目、方式及费用,并且他购买事故车修复后又转售他人,因此可推定他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他买该事故车是为了获利,他要求赔偿22万多元,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司法鉴定所的结论,可证明该车的维修费用为16.441万元。雷某泉请求赔偿施救费999元,属于保险公司应予赔付的项目。
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雷某泉合计16.5409万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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