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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去年受理3279件劳动争议案 调解撤诉率达75%

2015-04-30 10:47:38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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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受理3279件劳动争议案

法院调解撤诉率达75% 调解案件执行率达100%

早报讯(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蔡崇谋 刘志健)明天就是五一国际劳动节了。去年一年来,泉州注重从法律上保护劳动者权益,全年立案受理3279件劳动争议案,其中调解的案件,执行率达100%。

中院和每个基层法院均设立固定的劳动争议合议庭,配强配齐审判力量。2014年全市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279件。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全程调解”的工作思路,加大调解力度,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尽可能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去年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5%,比上一年度增加四个百分点,调解执行率达100%。

■典型案例一

违法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被判赔偿金

2013年10月8日,符某进入某经贸公司,双方当月12日签订期限自2013年10月8日至2015年1月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符某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工资160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18000元。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符某申请仲裁。

经裁决,该公司得支付符某延长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2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000元,共计19000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劳动仲裁裁决。

法官说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因符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仅要求公司补发延长试用期限少发的工资4000元,未超过公司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且在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延长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2000元后亦未提起诉讼,应视其为接受该仲裁裁决。

■典型案例二

办离职交接手续

公司未付工资成被告

2012年11月12日,孙某在甲公司处任职。2013年1月16日,孙某与某甲公司签订一份《聘用协议》,由甲公司派孙某到其关联的乙公司任经营副总。2013年3月19日,甲公司及乙公司共同向孙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经营严重困难,将公司整体出售,聘用方及用人单位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孙某于2013年3月22日前至聘用方办理交接手续。

孙某以甲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支付2013年4月1日至5月15日的工资15000元。经裁决,甲公司支付孙某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的工资10000元。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先后提起诉讼。经泉州中院终审判决,甲公司应支付孙某自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25日的劳务报酬9655.2元。

法官说法: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4月1日解除。因孙某与乙公司所移交的29个仓库商品的库存,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移交,孙某在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已提出无法在2013年3月22日前办理完成移交手续,孙某自2013年4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后至2013年4月25日为与乙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期间,孙某在该段期间不存在故意拖延移交的情况。虽然孙某与甲公司劳动关系解除,但因孙某与乙公司离职交接过程较长且孙某付出实际劳动,甲公司应支付给孙某在此期间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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