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上岗
原“就业失业证”仍旧有效 扶持政策继续沿用
除了找份合适的工作外,不少大学生有毕业后自主创业的想法,而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多重优惠政策。图为一场大型校园招聘会上,学子们正在寻找合适的岗位。 (陈起拓 摄)
日前,省人社厅下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高校毕业生按需求可申领“就业创业证”,这意味着,自此原“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原优惠政策继续有效。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将按照省人社厅要求执行。
□本报记者 黄文珍
“就业失业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根据《通知》,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即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需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由毕业生本人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按要求网上填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申请登记表》,经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复核后,由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下载打印表格,毕业生本人或委托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凭加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印章的《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申请登记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向高校所在地或创业地的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同时,对于已经离校,包含毕业年度内离校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
据了解,福建省“就业创业证”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刷,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尚未使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继续向各类劳动者发放。
持证可享受相关扶持优惠
据介绍,失业登记凭证几经易名,起初的名称为失业证,此后更改为就业失业证。
市人社局就业中心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就业失业登记证”样本,记者看到,这本绿皮小本用于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相关人员只有凭借“就业失业登记证”,才可享受国家、省、市就业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市人社局就业中心相关负责人称,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直接到创业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窗口依法申请减免税。
市人才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之后,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依旧能够享受到相同的优惠政策。
据介绍,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低税率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和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在创业所在地按现行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他形式小额贷款和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或申请贴息的其他形式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新政简化办理手续
今年7月份就要毕业的华侨大学大四学生小林有自主创业的想法,他对《就业失业登记者》名称的改变表示欢迎。“此前听说毕业后如果想自主创业,又想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必须先办理失业证,这个名称听起来特别不舒服,如今改成创业证顺耳多了。”
事实上,像小林这样有着毕业后自主创业的想法并非个例。市人才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经过调研发现,近年来,我市有着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达到60%;参加学校等机构举办的各类创业培训占10%;有2%左右的高校毕业生向工商部门登记并获取营业执照;1.8%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较为成功。
此外,“新政实施后,取消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同时可以委托学校或直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简化了手续。”小林告诉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