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未能投保 车主多赔11万元 尴尬:肇事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但无相关险种,出车祸后车主只能全买单 不遵守交通规则,骑电动车乱窜的司机们,看了这期的案例,以后可要按规行驶。德化一电动车司机肇事,由于电动车未能投保,她得自掏腰包赔偿11万余元。 昨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该案尚在执行中。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林清源 案情 与电动车相撞 摩托车司机身亡 这起事故发生在2013年,一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相撞,不幸的是摩托车司机在事故中遇难了。 67岁的张某整是德化人,当年9月13日9时许,他骑摩托车载着赖某淇,从龙浔镇浔南路沿瓷都大道往英山村方向行驶,当他驾车跨越道路中心双实线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李某凤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张、赖两人受伤倒地,摩托车和电动车均受损。 受伤后,张某整被送到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经鉴定,张某整系颅脑外伤死亡,张某整的家属为此支付了医疗费4000多元。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整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凤负事故次要责任。 审理 家属索赔15.3万元 被告未出庭应诉 张某整不幸遇难,李某凤赔偿2.4万元后,没有再付钱。 去年7月份,张某整的妻子方阿婆等多名亲属作为原告,将李某凤起诉到德化法院,要求她赔偿各种损失15.3万余元(包含已支付的2.4万元)。 这笔赔偿款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方阿婆等人经计算,张某整之死给他们造成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种损失费合计22.5万余元。那么,为何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张某整的家属却要求李某凤赔偿15.3万余元,约占全部损失的70%? 家属说,李某凤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该车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因此她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范围内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合计约11.5万元;不足部分11万元,李某凤应承担35%的责任,即3.8万余元,因此李某凤合计应承担的赔偿数额15.3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4万元,她应赔偿12.9万余元。 原来,这都是没投保惹的祸。法院开庭时,李某凤并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 一审 未给电动车投保 车主多赔11万余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张某整之死造成的各项损失约22.4万元。 法庭认为,李某凤驾驶的无牌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根据相关规定,李某凤驾驶的电动车是机动车,她是该车的投保义务人,因未能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方阿婆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双方根据过错按比例分担。 据此,李某凤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承担的数额为死亡赔偿金11万元及医疗费4399.51元,而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10.9万余元,李某凤承担20%的赔偿额,即约2.18万元。 日前法院判决李某凤赔偿方阿婆等人13.6万余元,扣除她之前已支付的2.4万元,她还应赔偿11.2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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