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醒 无法投保 电动车司机 更要谨慎行驶 经办此案的法官说,若涉案的电动车办理交强险,那么发生该事故,车主只需赔偿2万多元,其余的10多万元赔偿款由保险公司来买单。 昨日记者从保险公司了解到,该公司没有电动车投保的案例,“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其他保险公司也没有开展这项业务”。 本栏目法律顾问黄必良律师说,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属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就按照机动车来管理;重量小于40公斤或时速小于20公里的就属于电动自行车,就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这就有了前面案例中法院的裁判。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凡是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但是目前遇到的难题是,虽然有国家标准明确界定了电动车和电动摩托车的划分标准,但一般保险公司以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也没有强制要求电动车投保交强险为由,不对超标的电动车即被视为机动车的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轻便摩托车承保交强险,使得购买超标电动车的车主无法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就出现上面案例中被告的情况。因此,要买电动自行车,一定得弄清该车是否超标,远离此类超标电动自行车,不要为了追求更高的速度或是更威武的车身,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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