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未能投保 车主多赔11万元
尴尬:肇事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但无相关险种,出车祸后车主只能全买单
不遵守交通规则,骑电动车乱窜的司机们,看了这期的案例,以后可要按规行驶。德化一电动车司机肇事,由于电动车未能投保,她得自掏腰包赔偿11万余元。
昨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该案尚在执行中。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林清源
案情 与电动车相撞 摩托车司机身亡
这起事故发生在2013年,一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相撞,不幸的是摩托车司机在事故中遇难了。
67岁的张某整是德化人,当年9月13日9时许,他骑摩托车载着赖某淇,从龙浔镇浔南路沿瓷都大道往英山村方向行驶,当他驾车跨越道路中心双实线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李某凤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张、赖两人受伤倒地,摩托车和电动车均受损。
受伤后,张某整被送到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经鉴定,张某整系颅脑外伤死亡,张某整的家属为此支付了医疗费4000多元。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整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凤负事故次要责任。
审理 家属索赔15.3万元 被告未出庭应诉
张某整不幸遇难,李某凤赔偿2.4万元后,没有再付钱。
去年7月份,张某整的妻子方阿婆等多名亲属作为原告,将李某凤起诉到德化法院,要求她赔偿各种损失15.3万余元(包含已支付的2.4万元)。
这笔赔偿款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方阿婆等人经计算,张某整之死给他们造成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种损失费合计22.5万余元。那么,为何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张某整的家属却要求李某凤赔偿15.3万余元,约占全部损失的70%?
家属说,李某凤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该车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因此她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范围内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合计约11.5万元;不足部分11万元,李某凤应承担35%的责任,即3.8万余元,因此李某凤合计应承担的赔偿数额15.3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4万元,她应赔偿12.9万余元。
原来,这都是没投保惹的祸。法院开庭时,李某凤并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
一审 未给电动车投保 车主多赔11万余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张某整之死造成的各项损失约22.4万元。
法庭认为,李某凤驾驶的无牌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根据相关规定,李某凤驾驶的电动车是机动车,她是该车的投保义务人,因未能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方阿婆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双方根据过错按比例分担。
据此,李某凤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承担的数额为死亡赔偿金11万元及医疗费4399.51元,而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10.9万余元,李某凤承担20%的赔偿额,即约2.18万元。
日前法院判决李某凤赔偿方阿婆等人13.6万余元,扣除她之前已支付的2.4万元,她还应赔偿11.2万余元。
■案例提醒
无法投保 电动车司机 更要谨慎行驶
经办此案的法官说,若涉案的电动车办理交强险,那么发生该事故,车主只需赔偿2万多元,其余的10多万元赔偿款由保险公司来买单。
昨日记者从保险公司了解到,该公司没有电动车投保的案例,“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其他保险公司也没有开展这项业务”。
本栏目法律顾问黄必良律师说,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属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就按照机动车来管理;重量小于40公斤或时速小于20公里的就属于电动自行车,就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这就有了前面案例中法院的裁判。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凡是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但是目前遇到的难题是,虽然有国家标准明确界定了电动车和电动摩托车的划分标准,但一般保险公司以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也没有强制要求电动车投保交强险为由,不对超标的电动车即被视为机动车的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轻便摩托车承保交强险,使得购买超标电动车的车主无法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就出现上面案例中被告的情况。因此,要买电动自行车,一定得弄清该车是否超标,远离此类超标电动自行车,不要为了追求更高的速度或是更威武的车身,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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