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5月28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 通讯员 吴金碧 徐晓璐)“我把他打倒不假,可当时他撞到的是右脑,现在伤的却是左脑,这怨得着我?”法庭上,黄某对检方指控提出质疑。不过,德化法院仍认定黄某及同案犯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因是被害人所受的是“对冲伤”,最终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5年和3年。截至昨日,该案一审生效。 30来岁的李某是四川人,原本在德化打工。今年农历大年初二凌晨,李某到德化一酒吧娱乐,其间没少喝酒,一不留神,钱包里的1000元被人偷了。 “谁偷我的钱?你?你?你?”走出酒吧后,李某已经晕乎乎,摇摇晃晃的,见到人就用手指着质问。 碰巧,黄某和苏某路过,被醉醺醺的李某一把揪住,“就是你偷的,还钱”。黄、苏二人也喝了酒,见李某对自己动粗,二话没说动手就打。 一番拳打脚踢后,李某倒在坚硬的水泥地上,右脑着地受伤,当时就不能动弹。围观路人见状,赶紧报警。 经法医鉴定,李某左脑颅内损伤,属重伤二级,构成四级伤残,不仅瘫痪,还失去语言功能,只能咿咿呀呀,走路得靠人扶,几乎拿不动东西。 黄某和苏某也是30来岁,德化人。事发后,两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方提起公诉。庭审中,二人虽对打人事实供认不讳,却对李某的伤情提出质疑。黄某称,当时自己亲眼看到,李某是右侧身体倒地受撞击,而检查结果却是左脑受伤。二人因此怀疑,李某左脑的伤,很可能不是他们打的。 他们的质疑,也一度让法官感到不解,为弄个究竟,法官把医疗检测单看了一遍又一遍,还特地请教经办的法医,为啥撞到右脑,左脑却受伤了? 法医给出的解释是:“对冲伤。”最终,主审法官经合议分析,认为李某受伤是黄、苏二人殴打倒地所致,认定他们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两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28.4万元,因此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分别判黄、苏二人有期徒刑5年、3年。 小贴士 何为“对冲伤” 泉州市安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法医孙建基解释,“对冲伤”主要是指颅腔中发生的损伤,颅骨内侧与脑组织之间,还有脑脊液存在,当一侧颅骨受到冲击后,颅骨会在外力的作用下向对侧移动,但颅骨内脑组织由于脑脊液的缓冲作用,不会同步移动,而是相对滞后,也就是出现了外力在脑组织中减速运动的情景。 此时,受打击一侧的颅骨,直接受到冲击伤(或加速伤),而另一侧颅骨内面,则发生“对冲伤”。 “对冲伤”常发生在脑部撞到相对静止的物体时,比如撞击墙或地面。这类伤情,在交通事故中最为常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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