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策篇 问责: 发起者未死亡或涉嫌故意杀人 就网络相约自杀发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记者咨询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志云律师。他认为,QQ群自杀发起人在寻找同伴、相约轻生时,没有任何教唆、唆使他人的行为,发起者的法律责任问题就只有在相约自杀的同伴自杀死亡,而发起者未死的情况下才会存在。而一旦发起者未死亡或者帮助相约同伴自杀后放弃轻生念头或自杀未遂,则可能面临故意杀人罪的指控。 除了教唆者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外,针对之前本报报道的消息,读者郭先生发表评论:应该追问“连带责任”。他认为,对于这类危害社会的自杀QQ群,网络运营商是不是也要负有连带责任?为了加强网络管理,目前已实施了网号注册实名制。对于运营商来说,有责任监管好依附于自己技术终端的QQ群。在这方面,从技术的角度来说,是不存在障碍的。运营商只需要借助网络技术,就能做到最好的监控,发现问题,要报警,并且永久关闭这样的群。 干预:关闭轻生QQ群切断负效应通道 对于相约自杀的行为,张海鹰认为,网络上相约自杀的发起者和追随者未必都抱着最后的决心。通过网络交流,自杀危险因素加大,如抑郁的情绪等,容易在这个人群中共鸣、放大,使得轻生意念增强。 几名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关闭那些鼓动和发起自杀行为的QQ群,切断有自杀意念的人之间传递负效应的通道。对于违法者,应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严惩。另外,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心理危机干预专家,密切关注讨论自杀的论坛和社交群,通过现代技术手段,发现和甄别自杀高危的网络使用者,并给予心理疏导。干预及时、得当的话,那些还没有下定决心轻生者就很可能放弃轻生念头。 此前,泉州警方人士也表示,市民一旦发现辖区内有类似的QQ群可以及时向辖区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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