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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一母亲先卖儿后卖女 所得用于还债一审获刑

2015-06-02 09:49:10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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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是儿童节,全社会都在更好地保护儿童免受侵害,却有亲生父母视孩子为可买卖之物,生完后卖掉。对这类案件,法院表示,买卖亲生孩子的行为更加可恶,必须严惩。

早报讯(记者 黄墩良)虎毒不食子,可郑某英真狠。作为母亲的她,先是卖掉一个儿子,接着又生了个女儿,也把她卖掉。昨日,记者从安溪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对她作出有罪判决。

郑某英是安溪人,今年31岁。法院查明,她最早开始卖孩子是在2012年。

2012年10月初,郑某英生下了一个儿子,但仅过一星期,她就在安溪湖头镇将孩子以85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夫妇为子。

2013年,郑某英又生了个女儿。这回,她也没打算自己抚养,在“小红”(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她将女儿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中年妇女(另案处理)。

去年,有群众向安溪警方举报郑某英有拐卖儿童的行为。当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通知郑某英到警方处说明情况,她于当日下午5时许主动到案,并供述了自己卖掉一双儿女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卖的男婴被警方解救,并先行安置到郑某英的家里,孩子通过这种特殊的方式重回母亲的怀抱,而女儿迄今不知下落。

其实,案发时郑某英又怀胎了。今年1月份,她又生育了一个男婴,目前尚在哺乳期。在审理过程中,安溪县司法局法院委托,对她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并出具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法院认为,郑某英单独或伙同其他同案人以出卖获利为目的,将自己刚生育的婴儿出卖给他人,她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近日,法院一审对她作出有罪判决。

据悉,郑某英此前结过婚,后因故离婚,与前夫育有一子。离婚后,她跟其他男人同居,生下后面的三个孩子。她将其中两个孩子卖掉,所得用于还债。

卖掉亲生儿 拿到钱后又抱走

与郑某英一样,纪某某也是卖掉自己的亲生儿子。但她拿到钱后,并未将孩子交给买主,导致买主报警。

卢某某和陈某某是买主。去年3月12日,他们经朋友“阿明”(即郭某某)介绍得知,苏某某与纪某某准备将一非婚生育的男婴送人养。经联系,双方在惠安县涂寨镇见面。

次日上午9时许,苏某某和纪某某抱一个男婴到卢某某处。10多天后,苏某某和纪某某要带小孩去厦门玩,叫卢某某先拿点钱给他们,卢拿了6000元给纪。当月26日,纪某某告知卢某某,如果想买那男婴,需要68000元。次日,纪某某以要路费为由,叫卢某某汇了3000元给她。

去年4月4日,陈某某夫妇到晋江,将苏某某、纪某某和男婴接到家中。后来,纪某某要回家,陈某某拿了1000元给她当路费。后来,双方再次商讨买卖孩子的事宜,并在郭某某家中签了一份“协议书”,后又一起到某法律咨询事务所做了见证。

签完协议书,纪某某提出要68000元,通过讨价还价,双方谈妥再给苏某某、纪某某27700元。拿到钱后,苏某某写了一张“领养补贴书”当收据给陈某某夫妇,苏某某和纪某某拿到钱后,把男婴留下就离开。4月19日上午,纪到惠安县东岭医院探望孩子,以要帮孩子买礼品为借口将孩子抱走。

陈某某夫妇尔后联系不上纪某某和苏某某。后来卢某某到南京,苏某某打电话称要抱孩子到南京,卢某某又汇给他500元,但他并未带小孩到南京。而纪某某又打电话给陈某某一方称,如真要孩子的话,得再给她8万元,陈某某夫妇再也不相信纪某某的说辞了,便向警方报案。

去年11月份,纪某某被警方抓获。

经审理,惠安法院认为,纪某某伙同他人以送养为名,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将亲生儿子出卖给他人,从中获利3万多元,她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系共同犯罪。

近日,法院一审判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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