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是儿童节,全社会都在更好地保护儿童免受侵害,却有亲生父母视孩子为可买卖之物,生完后卖掉。对这类案件,法院表示,买卖亲生孩子的行为更加可恶,必须严惩。
早报讯(记者 黄墩良)虎毒不食子,可郑某英真狠。作为母亲的她,先是卖掉一个儿子,接着又生了个女儿,也把她卖掉。昨日,记者从安溪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对她作出有罪判决。
郑某英是安溪人,今年31岁。法院查明,她最早开始卖孩子是在2012年。
2012年10月初,郑某英生下了一个儿子,但仅过一星期,她就在安溪湖头镇将孩子以85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夫妇为子。
2013年,郑某英又生了个女儿。这回,她也没打算自己抚养,在“小红”(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她将女儿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中年妇女(另案处理)。
去年,有群众向安溪警方举报郑某英有拐卖儿童的行为。当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通知郑某英到警方处说明情况,她于当日下午5时许主动到案,并供述了自己卖掉一双儿女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卖的男婴被警方解救,并先行安置到郑某英的家里,孩子通过这种特殊的方式重回母亲的怀抱,而女儿迄今不知下落。
其实,案发时郑某英又怀胎了。今年1月份,她又生育了一个男婴,目前尚在哺乳期。在审理过程中,安溪县司法局法院委托,对她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并出具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法院认为,郑某英单独或伙同其他同案人以出卖获利为目的,将自己刚生育的婴儿出卖给他人,她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近日,法院一审对她作出有罪判决。
据悉,郑某英此前结过婚,后因故离婚,与前夫育有一子。离婚后,她跟其他男人同居,生下后面的三个孩子。她将其中两个孩子卖掉,所得用于还债。
卖掉亲生儿 拿到钱后又抱走
与郑某英一样,纪某某也是卖掉自己的亲生儿子。但她拿到钱后,并未将孩子交给买主,导致买主报警。
卢某某和陈某某是买主。去年3月12日,他们经朋友“阿明”(即郭某某)介绍得知,苏某某与纪某某准备将一非婚生育的男婴送人养。经联系,双方在惠安县涂寨镇见面。
次日上午9时许,苏某某和纪某某抱一个男婴到卢某某处。10多天后,苏某某和纪某某要带小孩去厦门玩,叫卢某某先拿点钱给他们,卢拿了6000元给纪。当月26日,纪某某告知卢某某,如果想买那男婴,需要68000元。次日,纪某某以要路费为由,叫卢某某汇了3000元给她。
去年4月4日,陈某某夫妇到晋江,将苏某某、纪某某和男婴接到家中。后来,纪某某要回家,陈某某拿了1000元给她当路费。后来,双方再次商讨买卖孩子的事宜,并在郭某某家中签了一份“协议书”,后又一起到某法律咨询事务所做了见证。
签完协议书,纪某某提出要68000元,通过讨价还价,双方谈妥再给苏某某、纪某某27700元。拿到钱后,苏某某写了一张“领养补贴书”当收据给陈某某夫妇,苏某某和纪某某拿到钱后,把男婴留下就离开。4月19日上午,纪到惠安县东岭医院探望孩子,以要帮孩子买礼品为借口将孩子抱走。
陈某某夫妇尔后联系不上纪某某和苏某某。后来卢某某到南京,苏某某打电话称要抱孩子到南京,卢某某又汇给他500元,但他并未带小孩到南京。而纪某某又打电话给陈某某一方称,如真要孩子的话,得再给她8万元,陈某某夫妇再也不相信纪某某的说辞了,便向警方报案。
去年11月份,纪某某被警方抓获。
经审理,惠安法院认为,纪某某伙同他人以送养为名,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将亲生儿子出卖给他人,从中获利3万多元,她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系共同犯罪。
近日,法院一审判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卖掉亲生儿 可剥夺父母的监护权
本栏目法律顾问黄必良律师表示,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黄必良律师介绍,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儿童犯罪的三种判刑的情况,郑某英和纪某某的案件中,属于该条第一款规定拐卖儿童的情形,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父母拐卖自己的孩子,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即剥夺他们的监护权。”黄必良说,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今年1月1日施行。
该意见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发现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法院就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剥夺他们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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