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阿雪(化名)到美容店美容,事后脸部出现过敏、发炎等症状。美容变毁容,美容店承诺赔偿5万元又反悔,最后还是法院帮她讨回公道。 □早报记者 黄墩良 案情:美容后脸部过敏发炎 双方签协议赔偿5万元 阿雪是外贸企业销售总监,对自己的外在形象很在意。几年来,她一直到南安市水头镇某美容美发店(以下简称美容店)进行皮肤护理,是这家店的熟客了。 这家美容店是个体工商户,登记在林某平名下。 去年3月22日,阿雪到美容店进行脸部护理,过后她的皮肤出现过敏、发炎等问题。次日她的情况没好转,于是向美容店反映,陈某珍带她到诊所检查。 陈某珍是林某平的弟媳,作为店里的重要一员,她平时在店里负责调度、发放工资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几天后,阿雪的脸部情况仍未好转。去年3月27日,她到美容店与陈某珍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阿雪到美容店做脸部美容,由于美容师失误,造成脸部灼伤、炎症并黑色素沉淀,给她本人造成心理和外观(脸部)的创伤,和美容院老板陈某珍达成以下协议:第一,3月27日—4月3日,若皮肤没有明显好转,需到上海专科医院接受治疗,直到皮肤恢复原来的样子为止,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为美容院承担;第二,3月27日,赔偿顾客阿雪50000元。 实际上协议签订后,陈某珍并没有带阿雪到医院治疗,阿雪只好向水头工商所申请调解,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去年4月30日,阿雪作为原告,将林某平、林某珠、陈某珍起诉到南安市法院,要求他们立即支付5万元赔偿款。 被告:被胁迫签字 拒付5万元赔偿款 据悉,林某珠是林某平的弟弟、陈某珍的丈夫。 其实协议签订后,陈某珍一方不仅不付钱,林某珠还于当年4月1日向水头派出所报警称,受阿雪胁迫签订了《协议书》。派出所了解案情后,将报警列为一般消费纠纷处理。 陈某珍等被告认为,陈某珍和阿雪签订的《协议书》属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她的签字行为是在阿雪的胁迫下形成的,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况且阿雪是与美容店产生纠纷,而陈某珍受雇于林某平,无权签订《协议书》,且她的签字行为也未经林某平的授权及追认,林某珠还就此向公安机关报警,因此该《协议书》是无效和可撤销的。 被告称,事实上阿雪的皮肤经过美容店的精心护理,已得到明显改善。退一步说,即便阿雪面部受损是由美容店造成的,损害赔偿金5万元也缺乏证据支持。 法院:协议真实有效 被告必须履行 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这是案件的焦点。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阿雪在美容店进行美容护理,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美容店在提供美容服务过程中,应保证她的皮肤安全和健康。但是,美容店在提供美容服务时,致使阿雪脸部皮肤出现过敏、发炎等问题。阿雪作为一名女性,她的脸部皮肤出现创伤,必定会给她的精神带来极大伤害,且因治疗、护理皮肤问题,也必定会产生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等损失,被告应予赔偿这部分损失。她和陈某珍签订了《协议书》,内容明确为因皮肤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案,林某平等三被告主张陈某珍签署该协议系受胁迫所为,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陈某珍虽不是美容店的登记经营者,但她平时在该店负责调度、考勤、招聘员工、发放工资等方面管理事项,在阿雪的皮肤出现问题后也一直单独处理该问题,与阿雪进行协商赔偿事宜,一直未告知林某平,这一系列迹象足以体现陈某珍有足够的权限代表美容店与阿雪处理赔偿事宜,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认定为阿雪与美容店达成了赔偿协议,双方应按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美容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林某平,阿雪要求的5万元赔偿款,应由林某平承担付款义务。 据此,法院一审判林某平赔偿阿雪5万元。林某平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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