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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小三48万元 属共同财产妻子上法院讨回来

2015-06-11 08:04:41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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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小三48万

法院判无效,因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送给小三48万元,妻子告上法院,这笔钱能讨回来吗?两口子闹离婚,丈夫偷偷转走100万元,这样合法吗?女婿称用岳父的名义买房,上法院要为房子“正名”,岳父却称房子是自己买的,孰是孰非?昨日下午,丰泽法院举办家事审判专题讲座暨新闻宣传活动,集中展示了一批典型案例。

半年来,丰泽法院审理了118件家事案件,涉及离婚、继承、分家析产等,其中超过半数得以调解撤诉。会上,家事审判庭法官为20余位家事审判特邀调解员、调查员进行《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专题业务培训,并赠送法律书籍,介绍了“传家风、促家睦、反家暴”活动开展情况等。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徐瀚毅 陈虹

丈夫送小三48万元 妻子上法院讨回来

几年来,杨某先后送给小三陈某48万元,妻子周某知道后,将陈某告上法庭讨要这笔钱。法院最终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和杨某结婚多年,然而杨某背着妻子,与陈某发展婚外情。为了表达自己对情人的好,2012年起,杨某先后向陈某转账共计37万元,且代陈某支付购房款、购车款、保险费等11万元。

事后,周某将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杨某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陈某的行为无效,并要求陈某归还4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赠与陈某48万元时并未经配偶周某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陈某在接受赠与时,明知杨某尚未离婚,仍无偿接受赠与,不属于善意取得。

最终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判决陈某得支付周某48万元。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赠与合同应属无效。

夫妻正在闹离婚 丈夫转走百万元

夫妻两人矛盾激化,闹得不可开交,朱某偷偷把银行的100万元存款取出转移,这让妻子杨某非常不满,这是夫妻共有财产,怎么能这么处理?

杨某(女)与朱某(男)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1年生了一个女儿。但是之后,杨某称丈夫自2012年8月以来一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因此发生争吵,一怒之下,她搬回娘家居住,两人之间多次协商离婚事项未果。

2013年3月,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当年5月,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

这时杨某发现,丈夫在双方协商离婚时,未经她的同意,于2013年2月将存在他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提取转移。2013年6月,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朱某转移的夫妻共同存款100万元。

还没离婚,能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吗?

法院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双方发生矛盾并分居后,一方对存款的处理,应征得对方的同意。经审理后,法院判决朱某给付杨某50万元。

房子“署名”是岳父 女婿离婚遇麻烦

跟妻子关女士的感情出现危机闹离婚,曾先生心头还有一件大事。他说,当初自己为了规避相关政策降低首付款,借用岳父老关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如今他想为房子“正名”,将岳父起诉到法院。

曾先生说,他于2012年7月看中了丰泽区一处套房。因曾经购置了另一房屋,为减少首付款的支付及提高银行按揭额度,他与岳父商定,借用岳父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过后,他用变卖首套房的部分房款及借款支付了首付款,余款由他借用老关的名义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该房屋交房后,他与妻子关女士即搬入居住,后因他的工作地点与该房屋距离较远,因此他在外另行租房,而将该房屋租给他人使用。

2014年,曾先生和妻子的感情恶化,妻子向丰泽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担心人财两空,曾先生将老关起诉到丰泽法院,索要该套房子。但老关辩称,该房屋是自己所购买的。

第一次庭前调解时,由于曾先生和老关矛盾突出,对立情绪明显,并未提出任何调解方案,双方不欢而散。几日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当事人始终不肯真实陈述房屋的购买过程。法官抓住机会向当事人进行释法,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房屋产权归老关所有,老关则给了曾先生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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