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医院做B超致多种炎症?
法院:两者没因果关系,患者输官司
到医院就诊,做了回B超,患者阿梅(化名)认为,自己患上的多种炎症,都是B超所致,于是状告医院,索赔10多万元。
不过最终法院判决阿梅败诉,认为她所患的多种炎症跟B超没啥关系。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仲法
患者 做B超之后 得了多种炎症
阿梅家住永春,因为身患多种炎症,她一度到处求医。她认为,这一切是一次B超造成的。
她称,2011年8月下旬,她因肺炎症到永春县医院住院,林医生要她做全腹B超,她不同意。一个月后,她再次求医,B超室的刘医生为她做下腹B超,但医生没有告知她做B超前要涨尿,做B超时没有给她抹油,用力捅了她十几下,从此以后她一直疼得不能躺、不能站、不能走。后永春县医院医生诊断她患上了急性盆腔炎。
到其他医院就诊后,阿梅的病历上又增加了附件炎、子宫内膜炎、双侧卵巢模糊、左侧卵巢含液性改变等症状。最后她不得不做手术,但术后的盆腔炎、阴道炎、肠粘连等仍久治不愈。
2012年10月份,阿梅作为原告,将永春县医院起诉到永春县法院,要求该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万多元。
鉴定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医学会无法受理
对于患者的起诉,医院认为,这是没任何道理的。
医院辩称,医生是按照B超操作规程给阿梅做B超的,做B超也不可能导致她患上子宫炎、宫颈炎等妇科病。阿梅的妇科疾病与医生的B超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一方说有关系,一方说没关系,咋办?
2013年,阿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对此,当年7月份,泉州市医学会做出“无法受理”的函件;之后法院又委托福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对阿梅提交的材料进行鉴定,该办公室于去年4月9日做出了“无法进行医学鉴定”的函件。
因此,法院分析认为,阿梅提交的医院的病历、疾病证明书只能证明她患有一些妇科疾病,永春县卫生局答复意见书、MP3录音光盘不能证明刘医生的B超行为与阿梅主张的疾病存在因果关系,泉州市医学会、福建省医学会的函件证明,根据阿梅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能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
法院 炎症与B超没啥关系 患者打输官司
法院查明,2011年8月22日,阿梅以“咳嗽、咳痰5天,气促1天”为由到永春县医院住院,诊断为肺部感染。同年8月25日出院,她的病情有明显好转。当年9月23日,她到该院B超室由刘医生给她做B超。
法院认为,阿梅坚持以医疗事故请求赔偿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无法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她所诉病情有必然因果关系,永春县卫生局的答复意见书明确载明医院的B超行为不会导致阿梅所称的病情。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阿梅败诉。阿梅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仍是败诉。
永春法院经办法官: 医患纠纷 双方的利益都得考量
如何处理好医患纠纷,如何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双方各自合法权益,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首先,医学生命科学的复杂性、诊疗护理技术的局限性,使得现有诊疗护理技术不能治愈所有疾患。其次,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遇到病情骤变和意外,误认为医方没有尽力或诊疗不当。一方面出现患者家属“医闹”;另一方面开始出现医生“罢医”。法官如何裁判医患纠纷案件,如何对医患双方利益进行衡量将关系到这一特殊社会关系的调节。该案的裁判即为这种利益衡量的尝试。
依常人所应具有的一般医学常识判断,医生为患者做B超即使不涨尿、不抹油,也不会直接导致阿梅患上盆腔炎、子宫内膜炎、卵巢含液性改变等疾病。《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损害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有过错,而且患者的损害是在该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得到的损害。这一案例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可推翻的过错推定的情况。阿梅既不能举证证明医院在为她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她受到损害,又不能证明该案可以推定医院有过错导致她受到损害。因此,法院判决她败诉。
医患双方利益的衡量,应基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中指出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保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的立法政策目的,努力使每个个案靠近这个立法政策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