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7月22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尤燕姿 通讯员 程轶寒)恶意透支25万元拒不归还,昨日,宁德男子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银行推出各类信用卡业务,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行为也随之增多。昨日,就该问题在公安、检察院、法院阶段,信用卡的种类是否影响罪名的认定,各有其说。 恶意透支信用卡 宁德男子获刑 宁德人王某,在泉州一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信用卡约25万元,昨日一审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七万元。 检察官介绍,2011年9月,王某向泉州市区刺桐路民生银行,申领了一张通宝分期信用卡。2013年1月,王某最后一次还款5000元后,就没有再按约定归还剩余欠款。 2013年,民生银行多次以上门催收、电话、信函通知等方式,向王某催收欠款,但王某以拒接电话、停机等方式躲避催款。截至2013年10月,王某共恶意透支本金约25万元。 银行经过多次催收未果,2013年11月,向丰泽公安报了警。去年11月,民警在宁德寿宁县一小区内,抓获王某。 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约25万元,并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分期信用卡恶意透支如何定性? 据介绍,本案中,王某透支的信用卡,并非普通的信用卡,而是分期信用卡。该种信用卡是一种类似可以贷款的信用卡,不收取利息,但收取手续费。这种分期信用卡已经超出了信用卡的功能。 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聪怀介绍,信用卡诈骗罪,只要具备犯罪嫌疑人所消费或者透支的金额已到期,经过催款拒不归还的情节,而不论信用卡的类型,就可以认定。 丰泽法院一法官也认为,信用卡诈骗罪是国家为保护银行资产而设定的,分期信用卡也是信用卡的一种,不存在概念上的不同,所以不影响其定性。 丰泽检察院批捕科有关工作人员则认为,分期信用卡与普通的信用卡不同,功能已经越来越向外延伸,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银行方面在办理这些信用卡时,对申请人的资料审核也很随意,例如只需提交资产证明,但并没有对该份证明的真伪、资产的真伪进行核实。往往,银行方面为了增加业务量,不断向申请人批准办理此种信用卡,从而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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