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卵子是不是财产 法律并未明确 据江苏媒体报道,江苏宜兴一对夫妇结婚后一直未能生个小孩,2012年2月他们在南京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在治疗过程中,有4枚受精胚胎被冷冻。不幸的是,在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前,夫妇二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父母”去世,这4枚胚胎将何去何从,双方的家长、储存胚胎的医院,就4枚胚胎的“继承”问题引发一场法律风波。 据悉,这对夫妇生前已与医院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书中明确规定,冷冻胚胎保存期为一年,过期胚胎将被丢弃。 由于这对夫妻均为独生子女,车祸后双方父母得知医院还保留4枚冷冻胚胎后,双方都想继承,然而双方在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上与医院产生了分歧,他们最终走上了法庭。 2014年9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卫生部门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医院方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此外,该夫妇因意外死亡,虽然他们生前与医院签订了知情同意书,但因发生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医院方也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在伦理方面,受精胚胎不仅含有年轻夫妻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在情感方面,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双方老人遭遇晚年丧子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审理法官认为:“这对年轻夫妻留下来的胚胎,已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 据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要求南京鼓楼医院将4枚冷冻胚胎交由这对夫妻的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早报法律顾问团成员史羊拴表示,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是持有结婚证、身份证、准生证“三证”,且患有不孕不育症的夫妇才可以接受辅助生殖技术诊疗,而且这个辅助生殖技术对于冷冻卵子更有严格规定,国内尚未批准为未婚女性或者有正常生育能力的夫妇冷冻保存卵子或胚胎。 “在民事上,卵子到底是不是财产,并未明确。”史羊拴认为,应该尽快规范生殖辅助技术,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进展,保障相应人士的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