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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出台实施意见 推动七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2015-08-02 08:46:52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谢玉妹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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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出台实施意见 推动七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泉州市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

推动七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泉州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针对一些农民工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在涉及农民工培训、就医、住房、工资、子女教育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市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推动70%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以上地方聚集,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本报记者 王朝晖

扶持一批农民工创业项目

完善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实行城乡平等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全市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组织实施泉州市农民工创业扶助工程,扶持一批农民工创业项目。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促进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以中小微企业为重点推动企业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建设,在建设领域全面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其他易发生欠薪的行业逐步推行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工业园区”、“无欠薪网格”创建工作。做好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重大违法行为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开曝光典型案件。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扩大参加城镇社保覆盖面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落实持居住证的本省城乡居民在泉州市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在泉州市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居民可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政策。推进农村地区企业、家庭服务企业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按照新一轮医改方案,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实现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

畅通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

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快速审理、及时执行。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

满足农民工子女教育需求

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的转变,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要继续鼓励地方通过新增学位、新改扩建学校等方式,扩大教育资源,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求。进一步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劳务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努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督促指导各地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指导各地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用地标准利用自有用地统筹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各地建筑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

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改革落实户口准入条件,允许长期在泉工作生活、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流动人口户口迁入泉州,成为真正的“新泉州人”。对暂无落户意愿或暂不具备落户条件并居住半年以上人员(含农民工)推行居住证制度,逐步实行积分管理。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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