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金古时有法可依 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洪祥教授说,男女双方在婚前订立婚约、给付彩礼,自古既是一种民间习俗,也是一种法令规定。 聘金起源于我国西周时期“六礼”的“纳采”和“纳征”二礼。《礼记·昏义》、《唐律》和《明律》规定“婚”的程序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也称“六礼”,即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 李洪祥说,聘金或者说彩礼,从西周开始就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存在,并一直沿袭至清末。在《中华苏维埃婚姻法》中,已废除聘金、聘礼和嫁妆规定。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婚姻法》中,也未对婚姻和聘金作出规定,但有规定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财。 直到2003年,彩礼又以司法解释形式出现在法条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了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均以缔结婚姻失败为条件。 已卸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职务的朱苏力教授在《彩礼的社会功能》中提到,彩礼并非中国传统或儒家文化圈的独有现象,而是一种跨文化的世界性现象。历史上,订婚和彩礼一直是国家正式法律明确支持的民间习惯。而在当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订婚不是结婚的必备程序。因此,订婚和彩礼只是民间普遍实践,是一种民事习惯。 彩礼居高不下影响婚姻质量 泉州市新海路闽南文化保护中心主任龚勤勤认为,高额彩礼是男方对女方家转让劳动力的补偿,婚姻支付一方面是双方父母提供给新家庭的物质基础,是为每一个家庭物质基础的定期更新。各地对彩礼和嫁妆重视程度的不同也反映出他们婚姻文化模式的差别,婚姻文化是社会文化的构成部分。 彩礼表达男方的诚意和信用的担保,能加强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但彩礼居高不下,甚至相互攀比,已经影响婚姻质量,产生新的家庭纠纷。作为一种民间习俗,不可能短期内消失,只能引导正确认识彩礼、对待彩礼。比如,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要考虑男方的实际经济能力。一定数量的彩礼是符合当地风俗习惯的,但不应攀比;提倡女方将彩礼以嫁妆形式返还给男方。 泉州老园丁大学文史老师傅孙义说,不能一刀切说聘金好或者不好,在尊重男女双方结婚意愿的基础上,双方应根据实际经济条件协商聘金数额。“比如在泉州市区,娘家只会留下很少一部分,大部分都会作为女儿嫁妆带到男方家。” |
- 2015-07-08准女婿没有16万元聘金 父母欲拉着女儿去堕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