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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遗留下三处房产 德化一对姐妹俩与兄弟争夺

2015-08-25 09:13:55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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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陈炜)没房子的人,烦恼着如何买房。而有房子的人,也有自己的烦恼。这不,阿实(化名)遗留下的三处房产,成了三个子女争夺的对象。

案情:老父遗留三房产 姐妹俩与兄弟争夺

阿实生前是德化人,他不承想,百年后,自己留下的遗产,会成为三个子女产生裂痕的根源所在。

阿菊是阿实抱养的女儿,后来,阿实有了亲生女儿阿虹(化名)。在几十年前,多子多福的思想在社会根深蒂固,阿实又抱养了儿子阿志。

他们的母亲在1995年5月初去世,父亲阿实也在2年后去世。2013年,也是阿实离开人世16年后,他的三个子女为房子的事情,开始产生了裂痕。作为原告的阿虹和阿菊,被告是她们的兄弟阿志。

这三处房产均在德化县龙浔镇的不同角落,地段不一,面积不一,价格也相差不少。

两姐妹称,自父亲1997年去世后,父亲遗留的三处房产一直由阿志管理,未进行分割,且阿志还将房产出租,收取房租,一分钱也没分给她们。

在姐妹俩看来,自己作为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当有权分到部分房产。

被告:遗产早分清楚 起诉超诉讼时效

对于两个姐妹状告自己,要求分割房产一事,阿志予以了反击。

他称,五层房屋的房产(以下简称A房产)属他所有,不属于父亲的遗产;父亲出殡当晚,遗产已经分割清楚,且已履行17年。即使两姐妹对1997年的遗产分割有异议,也应在遗产分割后的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已超过诉讼时效;父亲生前一直与自己共同生活,自己也尽孝心赡养、照顾,死后的全部丧葬费用都由自己出。所以,即使要重分遗产,也应让自己多分些。

阿志还说,这三处房产一直都是自己在使用和修缮。2000年时,花费了10万多元装修了套房(以下简称B房产),花了几万元装修了C房产。他请求法庭对这两处房产的装修、维修部分的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将该部分的装修、维修费用总额及利息判归他所有。

法院:三人均有继承权 房子一人一套

法院查明,涉案的三套房产确实登记在阿实的名下。

据进一步调查,阿实出殡的当晚,在堂亲的主持下,原告阿虹、阿菊各分得白银30块、人民币1000元,阿志分得白银几十块、人民币2000元。三处房产一直由阿志管理,一直未进行分割。经委托鉴定得出的结论,三处房产价值100多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该案中,原、被告三人均系阿实夫妇的子女,对阿实遗留的财产依法享有继承权。B和C房产均属于阿实的遗产,A房产建筑面积316.14平方米,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33900元,该房屋属于阿实与阿志的家庭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的规定,应当扣除阿志一半的份额,其余一半的房产属于阿实的遗产;阿志对阿实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从遗产价值中多分8万元。因两原告请求对阿实的遗留的三处房产进行平均分割,为便于双方当事人对被继承房产的管理、使用,鉴于A房产一半的房产现由被阿志居住、使用,可归他所有;B房产可归阿虹所有;C房产归阿菊所有。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A、B、C房产分别归阿志、阿菊、阿虹所有。此外,因房子价值不一等因素,阿菊得折价补偿给阿虹83650元、折价补偿给阿志96900元,因此前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阿志应支付阿虹和阿菊相应的租金。

■案例提醒

为避免纠纷 最好立份遗嘱

为了避免自己百年后,子女们为遗产的事情反目成仇。遗产主人生前如何做,才能更好些?本栏目法律顾问黄必良律师说,最好是立份遗嘱。

黄必良说,在我们中国人传统的观念里,身后事是个碰不得的敏感神经。孩子提了,视为不孝;老人说了,不大吉利。但是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个人财产增多,为了避免出现在自己百年之后,继承人们因为遗产问题产生纠纷,进而反目成仇的问题出现,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生前为自己百年之后的遗产分配问题立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自己百年之后的遗产分配立一份遗嘱,可以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和社会安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以下几种:1.公证遗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不同形式的遗嘱效力不同,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所以,如果为了避免出现争议,立遗嘱最好通过公证机关以公证遗嘱的形式确立自己百年之后的遗产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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