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水十条”向水污染宣战 泉州全省先行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 拯救水环境,全省在行动。近日,省政府下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亦称福建省“水十条”),紧抓源头治污,全面打响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本报记者 谢曦 实习生 黄怡娜 取缔“十小”企业 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省“水十条”明确,将取缔“十小”企业,狠抓工业污染防治。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同时,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治理,实施清洁化改造。 老城区过半面积 年内实现雨污分流 为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山美、惠女等湖库汇水区域及晋江、石狮等近海城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15年底前,全省设区城市老城区超过50%的面积要实现雨污分流;除福州市、厦门市建成区2017年底前要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外,其他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 针对畜禽养殖污染对水环境造成的巨大压力,2015年底前,全省要基本关闭拆除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户。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2020年达15%以上 福建省将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县城以上使用地表饮用水水源,将地下水作为战略和应急水源,逐步取消城镇饮用水地下水源。同时,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0%以上,水资源紧缺的厦门、泉州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东山等地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5%以上;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 省“水十条”同时明确,到2018年,泉州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到2020年,福州、漳州、晋江、石狮、东山等城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县城)。 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信息将公开 饮用水安全关系千家万户,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2018年底前,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要基本实现收集处理。 此外,全省将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汇入山美、惠女等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落实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富营养化水平到2020年要有所好转。2017年底前,我市应完成《山美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总体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 对城市黑臭水体的整治也将全面展开。各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建立城市水体监测评价体系;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评 根据福建省政府制定的考核办法,自2015年起,每年对各地落实“水十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设区市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同时,考核结果将作为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设区市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环评限批。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离任的也会终身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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