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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政策看透透:有奖励有优待 中高招还加分

2015-08-31 08:17:12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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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人员将得到救助

问:如何救助见义勇为人员?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无条件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诬陷、报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要求保护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受益人、受益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问: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可享受什么样照顾?

答: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治疗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问: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构成伤残的可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和照顾?

答: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构成伤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认定、评定伤残等级。认定为因公(工)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伤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其他人员作为因公伤残的抚恤对象,享受国家抚恤待遇。

因见义勇为伤残的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因见义勇为伤残的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未就业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优先帮扶其就业。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无生活来源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当优先帮扶其直系亲属或者具有抚(扶)养关系的亲属就业。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可享受中高招加分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子女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杂费;在公办高中(含中专)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庭生活低于该人员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生活水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补助。

鼓励县级人民政府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生前赡养、抚(扶)养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

问:见义勇为人员还可得到什么优待?

答: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批准为烈士的,其子女报考全国院校加10分,加分证明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受省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高招时,报考闽高校时可加10分;获得市本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报考闽高校时可加5分,加分证明先由市见义勇为协会出具,再到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办理。

受省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在中招时加10分,受市级表彰的,中招加5分,加分证明先由市见义勇为协会出具,再到市教育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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