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 被告主张无证据 要求改判被驳回 对此判决,纪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他称,公司是相对开放的经营场所,他出于防盗和看家护院的本意饲养犬类,饲养的动物有铁链拴住,铁笼关住,同时在周边设立警示标志,已经做好安全管理、注意义务。他及公司对李女士受伤毫不知情,如果李女士真系被藏獒咬伤,她没有第一时间通知他处理此事,与常理不合。事实上,李女士是自行摔伤后无钱治疗,才由她的亲戚李先生、杨女士向他求助,他系出于善心帮助李女士的。 “一审判决认定我支付15000元医疗费没有事实依据,我是借钱给李女士治疗,由于她的亲戚李先生、杨女士在公司上班,我不担心借款无法收回,情况紧急下没有让李女士出具借条。”纪先生称,即使李女士受伤是他饲养的藏獒所致,他已经尽到管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李女士擅入犬类铁笼周边,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 李女士称,该藏獒就是纪先生饲养的,且藏獒饲养在她上厕所的必经之路,她在上厕所途中,被藏獒扑倒并被咬伤。 综合各种证据,中院认为,纪先生主张李女士并非被藏獒咬伤,但没有提供证据反驳,他主张支付1.5万元给李女士系出借给她的,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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