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獒伤人 主人被判赔12.9万元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去上趟厕所,李女士被藏獒扑倒在地,咬伤。谁应该对此负责?近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藏獒的主人纪先生被判赔约12.9万元,加上此前付的1.5万元医疗费,他必须付出14万余元的代价。
女工 公司上班 上厕所被藏獒咬伤
去年,李女士已63周岁,来自安徽,她在石狮市某农业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谋得一份差事,从事摘菜工作。哪想到,一次突如其来的意外,让她落下了伤残。
去年5月5日上午下班时,李女士上厕所时,厕所门口冲出一只藏獒,将她扑倒在地,并将她咬伤。李女士的弟弟闻讯赶来,将姐姐送到石狮市一家医院抢救。
经检查,李女士的右股骨颈骨折,右前臂、下腹部被狗咬伤。医院为她打了狂犬疫苗。经过19天的治疗,她才得以出院。
去年7月25日,李女士作为原告,将公司及纪先生起诉到石狮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她被藏獒咬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约15.6万元(扣除已付的医疗费)。
李女士称,这只藏獒是公司的纪先生所饲养的,藏獒作为烈性犬类,公司及纪先生作为它的管理人、所有人应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她的所有损失。李女士称,纪先生已先付了1.5万元医疗费。
被告 并非被藏獒咬伤 不同意赔偿
经鉴定,李女士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该公司并未出庭应诉。纪先生辩称,李女士受伤跟他无关。
据悉,纪先生是公司的监事。他称,李女士属于自己摔倒,而非被藏獒咬伤,李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几天后才称是在公司被他所饲养的藏獒咬伤。如果是被藏獒咬伤,伤情会更严重,而非那么轻的伤情,被咬伤的伤口不可能只有0.3厘米。因此,李女士并非被他的藏獒所咬伤的。
纪先生认为,自己并非赔偿主体,不同意赔偿李女士的损失。
一审 未能管好藏獒 得赔偿十多万
李女士的两名亲戚李先生、杨女士均证实李女士确实被藏獒咬伤。这两人也是公司的员工。
据法院查明,纪先生在公司饲养了两只犬,其中一只藏獒。
法院认为,李女士在公司被藏獒扑倒咬伤,有相应的住院材料及被询问人李先生及杨女士询问笔录为证。虽然两名询问人与李女士存在利害关系,但结合李女士的住院治疗用药情况注明为犬类咬伤,并注射狂犬疫苗,这些证据可以证实李女士在公司被纪先生所饲养的藏獒咬伤。纪先生称,李女士若是被藏獒咬伤,伤口不止0.3厘米,但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没有过错及李女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同时结合现实生活常理及事发过程,不能推断被藏獒咬伤必定会出现大的伤口。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起案件中,纪先生作为藏獒的饲养人、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藏獒咬伤李女士。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纪先生得赔偿李女士的损失约12.9万元。
终审 被告主张无证据 要求改判被驳回
对此判决,纪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他称,公司是相对开放的经营场所,他出于防盗和看家护院的本意饲养犬类,饲养的动物有铁链拴住,铁笼关住,同时在周边设立警示标志,已经做好安全管理、注意义务。他及公司对李女士受伤毫不知情,如果李女士真系被藏獒咬伤,她没有第一时间通知他处理此事,与常理不合。事实上,李女士是自行摔伤后无钱治疗,才由她的亲戚李先生、杨女士向他求助,他系出于善心帮助李女士的。
“一审判决认定我支付15000元医疗费没有事实依据,我是借钱给李女士治疗,由于她的亲戚李先生、杨女士在公司上班,我不担心借款无法收回,情况紧急下没有让李女士出具借条。”纪先生称,即使李女士受伤是他饲养的藏獒所致,他已经尽到管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李女士擅入犬类铁笼周边,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
李女士称,该藏獒就是纪先生饲养的,且藏獒饲养在她上厕所的必经之路,她在上厕所途中,被藏獒扑倒并被咬伤。
综合各种证据,中院认为,纪先生主张李女士并非被藏獒咬伤,但没有提供证据反驳,他主张支付1.5万元给李女士系出借给她的,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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