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校车”接送学生 司机被罚款1万元 9月8日下午4时许,洛江交警大队马甲中队在马甲镇梅岭村梅岭路段截获闽C19×××号车。该车系驾驶人王某于今年7月份购买,而南安洪梅镇小金星幼儿园在明知该车未办理专用校车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雇佣该车。民警对王某罚款10000元,依法扣留该车,并约谈了南安洪梅小金星幼儿园负责人陈某。 9月9日下午4时许,洛江交警大队马甲中队民警在马甲镇后坂村路段截获一闽C17×××号校车。驾驶员未取得驾驶校车资格,且该校车未按规定放置校车标志。民警对驾驶员杜某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对校车所属公司法人代表杜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并将该情况通报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校车所属公司泉州市洛江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作出整改报告。 据了解,8月29日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公布,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会被处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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