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民生> 拍案说法 > 正文

工人“不愿”办社保猝然离世 公司一审被判承担费用

2015-09-22 10:41:26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公司

工人不愿办社保

死亡与公司无关

庭审时,公司认为,老李的死亡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况且,是他自己不愿意办理社保的。

公司称,老李平时就有多种疾病,他在入职时候,弄了一个假的身份证虚报年龄到公司工作。当时,他与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该合同中有明确提出老李自愿不参与社保的条款。

“老李死亡的责任不在公司,公司自愿出于人情给一点补助慰问,但是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且老李死亡前的工资未结清部分已付给老李的女婿,即李女士的丈夫。”公司表示。

据悉,2014年2月7日,公司与老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014年2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老李从事机修工作,领取计时工资,每月4500元,按月支付。

法院

格式条款无效

公司得付1万多元

据查明,在起诉时前,姐弟俩就为父亲的事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但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老李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并没支持他们的请求。

法院还查明,老李工作期间,公司确实未为他办理社会保险。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从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的格式第五条“社会保险”条款中“乙方自愿提出并要求甲方不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上可看出,公司明知其应当为老李缴纳社会保险,但其为了规避该法定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且不为他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公司的该行为符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该不办理社会保险条款应认定无效。公司在老李工作期间没有依法为他办理社会保险,致使老李的遗属(即李先生、李女士)无法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该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规定,老李非因公死亡,其子女应享有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照我省的相关规定,他们应享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其中丧葬补助费为六个月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为五个月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经查,南安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鉴于公司在老李工作期间没有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致使他的亲属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李先生、李女士因父亲死亡享有的丧葬补助费7020元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850元应由公司承担。此外,老李因病治疗花费的医疗费4442.7元,鉴于公司对该笔医疗费并未提出异议,因老李在公司工作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此该医疗费亦应由公司承担。

近日,法院一审判公司得支付李先生和李女士丧葬补助费7020元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850元;公司应支付他们因老李治疗期间花费的医疗费4442.7元。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