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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小三”同居还起诉离婚 丈夫被判赔偿6万元

2015-09-30 09:14:26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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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妻子生下一对儿女,阿创(化名)未能好好珍惜幸福的时光,反而与“小三”同居生活,并先提出离婚。近日,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法院准许他们离婚,同时阿创得付前妻阿云(化名)损害赔偿金6万元。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蔡宗谋 杨巍

两度打官司 丈夫执意要求离婚

去年10月份,阿创再次将妻子阿云起诉到晋江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这是他第二次起诉离婚,铁心要与妻子分道扬镳。这次,他能如愿吗?

其实,阿创与妻子已经有10多年的感情了。2002年,20岁的他与妻子生育一子,几年后才补办了结婚证。2007年,他们又生育了一个女儿。

然而,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阿创与妻子的感情亮起了红灯。2013年12月25日,他曾起诉离婚,后被判决不准予离婚。但他认为,过后自己与妻子的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因此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婚生子女均由他抚养教育,他愿意自行承担抚养费。

含辛茹苦养孩 丈夫却找“小三”

即便被第二次起诉离婚,阿云还是想留住这段感情。

在法庭上,她说,她和阿创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她不同意离婚,但若阿创执意要求离婚,她也只好同意了,两个子女也可由阿创负责抚养。

在阿云看来,她与阿创生活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真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是阿创,他婚外有第三者。她与阿创夫妻13年,辛苦养育两个子女,因此阿创应当支付给她13年的抚养费。

“若阿创执意与第三者共同生活而与我离婚,我要求阿创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这些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合计70万元。”阿云表示。

违反忠实义务 得付6万元赔偿金

法院认为,阿创和阿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阿创曾因夫妻矛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经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双方未能恢复夫妻感情,现阿创离婚意愿坚决,阿云亦同意离婚,应认定他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阿创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审理中,阿创要求两个婚生子女均由他自行抚养,阿云也同意两个婚生子女均由阿创自行抚养,经询问,他们的儿子愿意跟随阿创共同生活,因此确定两个婚生子女均由阿创抚养教育,阿创自行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阿云可自双方离婚后每个月最后一个周日探视两个婚生子女各一次。由于阿云系两个婚生子女的母亲,具有抚养他们的法定义务,因此阿云请求阿创支付养育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阿创在与阿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与他人同居生活,并执意要求与阿云离婚,因此阿云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阿创支付损害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两个孩子由阿创抚养,阿创得赔偿阿云损害赔偿金3万元。

对此判决,阿云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中院法官调解,阿创答应付给阿云6万元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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