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被打伤 学校是否需担责? 法院一审判决学校得承担七成责任,赔偿4万多元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周长锋 通讯员 吴泉源 张希萍 午休时间,小武被舍友林林打伤了眼睛。学校辩称自己管理严格,可以免责。果真如此吗?近日,永春县法院审理该案时,双方学生家长及学校各执一词。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学校得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小武4万多元。 【案情】 在校午休受伤 状告舍友和学校 小武和林林在永春某校就读。每天早上,家长把他们送到学校,下午下课后再接回来。中午,小武和林林则在学校的宿舍午休。 去年10月22日,小武在学校宿舍午休时,被林林殴打。当日小武家长来接送孩子时,发现他眼部受伤,便打电话向学校反映情况,并将小武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小武的右眼为细菌性角膜溃疡,右眼前房积脓。 事后,经相关机构鉴定,小武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小武受伤后,林林的家长及学校合计垫付了6000元费用。而对小武后续的赔偿,林林及学校并未给予一个满意的答复。于是,今年3月份,小武作为原告,将林林及学校起诉到永春县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4.4万余元(扣除已付的6000元)。 【被告】否认有伤人行为 拒绝赔偿损失 但到了法庭,林林否认打伤小武。 林林称,他实际上并没打伤小武。对于小武的报警回执,他称,小武是事隔三天才报警,并非当天报警,中间发生什么不得而知。如法院认定殴打事实成立,那么对医疗费7910.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5元和营养费800元没有异议,具体赔偿责任由法院判定,交通费以300元为宜,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用赔偿。 学校也辩称,小武称他在学校宿舍午休时被林林故意殴打不属实,主张学校承担责任缺乏依据。学校平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管理好学校和学生,已尽到应尽义务,学校与林林也不存在共同侵权,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且小武的请求数额也没有依据。 【一审】未尽管理义务 学校得赔偿4万多元 法院于今年5月7日、7月8日两次公开审理该案,认为该案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依法可认定小武的眼伤是在学校内被林林所伤的。 法院认为,林林作为直接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他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还认为,学校虽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但实际上,小武被打时,学校的老师及相关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关措施,并让他第一时间受到治疗,而是在当晚8时左右接到小武家长的电话后才知晓此事,因此学校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依法应承担责任。 因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林林的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其责任,只需承担次要责任,而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 近日,法院一审认定小武遭受的各项损失合计约7万元,林林得承担30%的责任,赔偿2万多元,该赔偿责任由他的父母亲承担,扣除已付出4000元,他们得再付约1.7万元;学校扣除已付出的2000元,还得赔偿约4.7万元。 判决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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