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可能危及遗产安全 须及时报告 《办法》规定,“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文物景点、人文景观和古树名木设置明确的标志,并配备保护设施。“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不得损害或者破坏“泉州海丝遗产”原生态资源;周边一重山范围内林木林地逐步依法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依法给予林权所有者适当的补偿。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测巡视制度、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委托相关机构对遗产保护状况进行监测,发现可能危及遗产安全的,应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并向省、泉州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海丝遗产区内6类违规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泉州海丝遗产”的遗产区内禁止以下6类行为:在遗产及其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上张贴、涂污、刻划,或者移动、拆除遗产保护设施、标志;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排污、堆放垃圾和其他损害遗产安全的行为;存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等;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任何人违反以上规定,由“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海丝遗产区内拍电影电视须报批 “泉州海丝遗产”遭受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泉州海丝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遗产日常保护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保护,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今后在“泉州海丝遗产”遗产区内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应制订详细的预案,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依法报批。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泉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遗产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遗产的规划、保护、管理、修缮、展示和利用。保护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鼓励设立“泉州海丝遗产”保护基金。保护基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景区门票收入等多种渠道筹集。保护基金应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泉州海丝遗产”保护。 多种情形可追究刑责 《办法》规定,多种情形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在“泉州海丝遗产”遗产区和缓冲区内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遗产资源的建设活动;“泉州海丝遗产”遭受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泉州海丝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遗产日常保护管理机构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保护,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修缮的;将“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经费挪作他用的。 此外,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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