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陶瓷作品攀附名人 赔偿5万元并道歉 2014年12月4日,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卢思立到德化县法院,状告张建某与黄文某在德化县租用厂房生产署名为“卢思立”的陶瓷作品,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发现涉嫌侵权陶瓷产品4件,模具各一套,“卢思立”签名印章一枚。 德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卢思立作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在木雕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其签名“卢思立”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收藏价值,被告构成对卢思立署名权等著作权的侵犯。最终,被告张建某与黄文某销毁侵权产品,公开向原告卢思立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案例三:破解公司电脑 带秘密图纸跳槽获刑 钟某某2010年到泉州某公司上班,并签订了就业协议及保守商业秘密、维护知识产权及竞业限制约定等相关文件,钟某某承诺对公司任何具有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物品等进行保密;在劳动合同期间及离任两年内,不得为个人的目的和利益使用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可是在2013年,钟某某破解公司电脑,窃取了公司采取加密措施的部分核心产品,包括设备图纸、生产线图纸、材料配比方案等图纸858张、文档144份和照片197张,并带往另一个公司应聘。经司法鉴定,上述设备图纸对应的8项技术,研发成本价值805.17万元,许可使用费为91.79万元。 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定,钟某某以盗窃的手段非法获取被害单位的商业秘密,给被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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