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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一小区商铺顶层要建广告牌 业主担心采光权受损

2016-06-01 08:14:41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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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局

将暂停广告牌施工 协商不成可走法律程序

“该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出让,以及招租流程、公开竞标等各环节都是合理合法的。”南安市市政局相关负责人拿出一份于2015年1月5日与开发商签订的《通知书》,上面写着:“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政文[2011]148)精神要求……拟在你单位滨江一号商场第三层红绿灯方向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出让收益将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返回(补偿)……”据该负责人介绍,我们根据文件规定,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签订该《通知书》后,着手进行公开招租。经过报纸公示后,于2015年9月18日,在南安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租,确定了承租方。

据了解,南安市市政局已经与业主、开发商、广告牌所属广告公司等一起座谈商讨过解决方案。不过,几方在协商中,对赔偿金额及广告牌的位置大小调整都未能达成一致。在各位业主看来,目前争议点在于这块公共区域,不能因为当时还未交房就让开发商出让出去。对此,南安市市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发商当时签字盖章是既定的事实。广告牌所属广告公司已为此投入数百万元资金,如果届时未能建成,这笔资金又该由谁来赔偿?

南安市市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书面通知广告公司暂停该广告牌的施工,争取各方座谈商讨解决方案,协商不成就依法律程序解决此事。

律师

平台产权和业主通风采光权是关键

据业主介绍,滨江一号商铺屋顶平台并无产权登记,属于小区共有部分。那么,它的利用应由谁决定?

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吴培育律师认为,在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和市政管理部门无权在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屋顶空地设置广告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的规定,拟设置广告牌的屋顶应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共有部分,除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俗称“双过半”)的业主同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私自处分。

“开发商无权与市政局签署《通知书》,市政部门也无权依据无效的《通知书》在小区屋顶架设广告牌。”吴培育表示,即使在屋顶设置广告牌通过“双过半”业主的表决,那么有关部门在架设广告牌时也应当充分的保障小区低层住户的采光权,否则给低层住户造成损失的,低层住户仍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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