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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心市区不动产登记实务相关问题解答(一)

2016-07-22 23:04:1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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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用?

我国历来有对不动产权利人颁发权利证书的传统,《不动产权证书》就是新时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不动产权证书》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写,如果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为准。

二、哪些不动产权利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以下不动产权利登记后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地役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以及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文件登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购买二手房申请产权登记时,将实现房产证、土地证两证合一。那么,原来市民购买的二手房,如果没有办理土地证,今后过户是否会受到影响?

不受影响。原来核发过土地证的,办理过户时必须同时提交房产证和土地证。对于已办理房产证,但一直没办理土地证的业主,在办理过户时,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同时提交房产证和土地登记相关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登记,并颁发同时记载土地和房屋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又将房屋卖给其他人的如何处理?

实际生活中,“一房二卖”的问题时有发生,经常表现为卖房人为牟利,将一套房屋卖给两个人,甚至多个人,即以同一套房屋,与多个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屋只有一套,所以势必会引起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并不代表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只有办理了不动产登记,买方才取得所有权,而在此之前,卖方仍旧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仍旧是卖方,所以买方才可能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购买实际上已经卖给他人的房屋。

此时,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办理了登记的那位买房人,其他买房人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卖方是房地产开发商,未办理登记的买房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支付惩罚性赔偿。如果是一般的卖房者,即因生活需要或者经营所需,将自己的房屋卖出,则买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卖房人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并赔偿损失,但是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因此,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买房时一定要牢记及时办理不动登记,如果是购买尚未建成的商品房,最好办理预告登记。

五、《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现不动产登记实施后,应提交什么材料补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理补证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5.遗失(灭失)说明、刊登遗失(灭失)声明的报纸;6.权属证明材料(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或国土信息中心查档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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