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5.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6.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尚未确定的承诺(属于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提交) 五十、哪些情形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查结束以后,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有权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机构在审查、查验等环节,发现登记申请的事项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不予登记,比如,发现提交的证明材料系伪造的。另外,如果与不动产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也不得进行登记,比如查封登记尚未解除。 第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事项所涉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那么,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登记机关不得对有争议的不动产进行登记。例如,法院正在审理某不动产权属纠纷,尚未作出判决,无法确定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则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第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关于不动产权利的期限,不同的权利类型有不同的期限,具体情况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判断。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如果权利期限已经超过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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