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办法颁布 泉州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早报记者 陈祥木 日前,泉州市公安局制定了《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即日起开始实施,全面放开泉州市落户限制,凡不按规定受理群众申请的,将按规定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那么,全面开放落户限制涉及哪些居民?落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记者为您详解。 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1.居住在泉州市,有自有产权房产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该住所; 2.居住在泉州市的中心城区(鲤城区、丰泽区所辖区域),有非自有产权房产的,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迁入集体户的为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该住所; 3.居住在除中心城区外的其他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有非自有产权房产的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迁入集体户的为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该住所。 ●所需材料 公民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提供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人才引进迁入 1.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引进(聘用)专业人才的,但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可将户口迁入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 2.有意来泉州市创业、就业(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普通院校专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将本人户口随其档案迁入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 3.与泉州市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本人可将户口迁入经办人事代理的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 ●所需材料 提交申请书、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或者批件、接收单位介绍信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提交申请书、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提交申请书、人事代理协议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迁入 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或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可将户口迁入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 ●所需材料 申请书、提供毕业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