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迁入 1.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每年度可为其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2名境内亲友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申请迁入其投资兴办企业所在地地址; 2.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到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将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地址。 ●所需材料 申请书、投资人照顾亲属落户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不规范房产迁入 建设、交易等手续不齐全的自建住房或商品住房,如:公民双方私下交易形成契约、向原来村委会购买土地自建、向村民购买老宅翻建、原村委会自建后向外出售、村民自建、多次买卖、房产手续不完整又经过多次交易、经过法院判决但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因房地产商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等手续不齐全的房产,只要申请人取得房屋的契约或所有权或使用权或签订购房协议书,可确认申请人为该房产的实际保有人,并已实际入住3年以上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一起迁入该自建住房。 ●所需材料 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特殊情况迁入 1.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有居住条件但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可将本人、配偶和子女、父母户口迁入其本地亲友处,独立一户; 2.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在我市拥有自有产权房产的,可照顾其已入住该房屋生活的1名亲友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所需材料 申请书、上山下乡知青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亲友同意迁入的书面声明、亲友名下自有产权房产证明材料;申请书、产权所有人同意迁入的声明、自有产权房产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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