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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负债者”的呐喊:推动法条修订 重构夫妻债务法律规则

2016-12-12 08:47:05 李昌乾 陈晓婷 陈世国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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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如何因“24条”受害

律师吴家洪称,虽然“24条”诞生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安全”,然而它的实施,却极大地威胁到了“婚姻安全”,尤其当一方恶意举债时

1.家事代理权

杜月离婚后,被判要共同偿还超百万债务,判决的依据正是“24条”:只要是婚姻存续期内的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即便离婚,未举债的一方,仍有连带偿还的义务。

“24条”诞生于2003年12月,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介绍,进入21世纪后,中国开始出现夫妻利用离婚恶意避债的现象:一方大额借债后,将家庭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之后离婚。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即便债权人通过法院起诉追债,借债一方因名下没有财产,亦无计可施。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4条”应运而生。“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有人借离婚逃避债务。”

但是,由于过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4条”从出台起就伴随着质疑。“忽视了家事代理权的有限性”是质疑的主要焦点。家事代理权全称“日常家事代理权”,通俗地说,是指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可以互为代表,与第三方发生利益关系,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不过,这种权利仅适用于日常事务。

“‘24条’的缺陷在于,默认了夫妻在所有事情上都能互相代表,而忽略了婚姻中存在许多超出日常事务范围的债务,配偶确实可能是不知情的。”李明舜解释,“比如借款一两万,就属于一般日常事务,但无端借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不买房不买车,就超出了日常事务的范围,这时再要求配偶方承担责任,就忽视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正当权益。而‘24条’对其所适合的债务用途范围,并未明确。”

2.恶意举债

“24条”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第一种例外,要求被诉连带责任的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二者之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第二种例外,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洪指出,“24”条虽然规定了除外的情况,但在现实的判决中,很少有这种例外。“夫妻俩借的钱,很少约定为个人债务,就算做了约定,也基本不可能让债权人知道。更不用说,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如果是恶意的,配偶也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个债务。如果要让配偶知道,只能靠自觉,就是写借条的时候,写清楚属于个人债务。但现实生活中,基本没有人这样写借条的。”

吴家洪称,从中国的现实来看,一方在夫妻关系当中要搜集证据主动维权,是很难做到的。现在婚前财产公证都很难做到,更何况婚后的约定。这个问题的解决,只能靠法律来完善。虽然“24条”诞生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安全”,然而它的实施,却极大地威胁到了“婚姻安全”,尤其在一方恶意举债时,另一方往往会成为受害者。

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洪彦伟举例,若不加区分,将因赌博、吸毒、酗酒等情形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也确定为夫妻共债的,也不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司法实践中,确有可能存在一些这样的审判和执行,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如借款合同上记载的借款用途并不明确,或者是诸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等“冠名堂皇”的用途,但实际上却可能是夫妻一方用于挥霍、携款人间蒸发、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等情况下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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