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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发朋友圈骂人 一审被判道歉加赔钱

2017-02-14 07:58:18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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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朋友圈骂人 这事可能犯法

晋江法院判决两起发朋友圈骂人诉讼

早报讯 (记者 许小程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黄金菊)发微信朋友圈骂人是否违法?去年,晋江市法院先后判决了两起因发朋友圈骂人引起的诉讼,不过两起判决结果迥异,怎么回事呢?

为讨债发朋友圈骂人 一审被判道歉加赔钱

李某与吴某两人均在石狮从事布料及服装的生意,2014年两人有生意往来,后因账目结算产生分歧。去年1月份,吴某在向李某催讨货款无果的情况下,使用“恐怖分子”、“骗子”、“招摇撞骗”等词语,在微信朋友圈中指名道姓辱骂李某,并在信息中张贴李某的照片、身份证件以及李某公司的证件。

随后,李某就此提起诉讼,认为吴某的行为对自己的名誉、生意、精神均造成了严重损害,请求判令吴某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吴某辩称,发布信息是为了督促李某偿还拖欠自己的货款,发布的信息是事实情况,没有侵犯李某的名誉权。

去年6月份,晋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已经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依法判决吴某应消除影响,向李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00元。

朋友圈骂人未指名 法院一审驳回诉讼

去年年底,晋江人蔡某与叶某互相起诉对方名誉侵权,分别被晋江市法院一审驳回。

蔡某与叶某均是某慈善微信群的成员。2016年8月份,叶某以“太阳花”微信名在该微信群发广告,蔡某以“紫水晶”的微信名在群内予以制止,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而后叶某在其“太阳花”的朋友圈上对“紫水晶”进行人身攻击。蔡某看到后以“果果”的微信名在“太阳花”的朋友圈上回复并进行人身攻击。

随后,蔡某对叶某的行为提起名誉权诉讼,请求判令叶某立即删除朋友圈,并登报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叶某提出反诉,要求蔡某应就起诉行为及在朋友圈上的行为道歉。

晋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微信朋友圈的言论具有侮辱性,但该言论系针对“紫水晶”,目标指向性并不明确,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较小,且未造成对方社会评价的降低,依法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基于此,叶某的反诉请求也被驳回。

据晋江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绍,名誉侵权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不能是不特定的广泛大众,案件一与案件二最大的区别在于,辱骂行为是否有具体、明确的对象。不过,目前微信已是人们生活中广泛使用的社交软件,它的信息传播及时、广泛,在微信上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是可能构成名誉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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