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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200多家超市涉嫌卖假货遭索赔 法院“请出”商会促成和解

2017-02-17 11:08:00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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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

建立统一采购平台 商会为超市维权兜底

案件已经落幕,但反思才开始。

据刘文森介绍,在泉州就有7000多家湖洋籍超市,从业人员超过2万人。“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不再吃哑巴亏”成了超市的共识。

如何才能不再当被告赔钱呢?刘文森认为,对超市而言,把控好进货渠道,掐断假货的流入通道,那么超市就不会有假货卖了。

于是,在系列案件调解阶段,湖洋商会就着手规划超市今后的长远发展——委托软件公司开发了一个货物采购平台,这些超市加入到该平台,由协会出面统一采购货物,再配送到各个超市。

“这些超市原来之所以会成被告赔钱,是因为他们不懂辨识是真货还是假货,也不懂得从‘上家’处拿发票留证据。”刘文森说,超市统一加入采购平台后,不仅采购货物更加便宜,且若成了被告,将由协会兜底,出面解决。

据悉,近千家超市已经加入该采购平台,一些厂家也与协会签订供货协议。“假设一家超市一年的营业额平均是50万元,那么几千家超市一年的营业额至少就有几亿元。”刘文森说,这么大的市场潜力,很多厂家也愿意合作。

“我们规划着,以后湖洋籍超市统一装修,统一标志,跟沙县小吃一样,将湖洋的超市经营成品牌。”湖洋商会创会会长黄文顺笑着说,“说不定哪天还可以上市呢。”

>>法官说法

商家对所售产品有审核义务

轻出公司商标维权案件系商业维权案件中的一种典型维权模式。该公司针对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者集中提起诉讼,形成规模化效应。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从本系列案件的案情看,被告均为我市中、小型超市,涉案侵权产品为日用电器,虽然价值不高,但由于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理应对其销售的产品在来源审核方面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在本系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部分销售者向法院主张合理来源抗辩,意图免除赔偿责任。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想要免除责任,需满足:1.不知道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能够证明商品合法取得的情形主要包括:1.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2.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3.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但在这次系列案件中,由于大多数销售者在进货环节操作不规范,在涉及诉讼时往往难以提供进货合同、进货发票等能证明自己具有合法来源的凭证,由此必须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可见,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规范相关手续,通过签订进货合同、开具进货发票、保留供货清单及货款收据等方式,可以有效地证明自己已履行产品来源审核义务,最大限度地避免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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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意调解 超市被判赔1万元

这次,200多家超市在湖洋商会的协调下,以每件2500元的方式调解结案,而少数的超市不愿意接受调解,结果换来的是每件1万元的判决。

郑某顺经营的超市在石狮市,他被轻出公司起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未出庭应诉。

经审理,泉州中院查明,郑某顺的超市销售一个假冒“三角牌”的燃气灶。法院认为,超市未经轻出公司许可,销售侵权燃气灶的行为构成对轻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据此,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轻出公司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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