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市区停车场管理规定出台—— 车辆停放有“七免费” 泉州商城广场停车场 (资料图片) 核心提示 近日,市政府办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服务管理规定》,对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服务等作出详细规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记者 谢曦 根据《规定》,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城市道路路外停车场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其中,城市道路路外停车场包括建设项目按城市规划管理配建的停车场(以下简称“配建停车场”)、按城市规划管理独立建设供公众使用的停车场(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和利用空闲场地临时设置的停车场(以下简称“临时停车场”)。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停车泊位(以下简称“路内停车泊位”)。 三类公共建筑 须建公共停车设施 三类公共建筑未建公共停车设施或已建公共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应当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火车站、码头、道路客运站、公交枢纽站等交通枢纽;医院、学校、公园、影剧院、体育场、博物馆、图书馆、旅游集散中心、宗教朝圣地、公务办公楼以及机关服务窗口单位的办公场所;金融、商场、商务、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场所。 《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配建、公共停车场,不得将配建、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将公共的停车位改作专用的停车位。确需改变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批准后函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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