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 某酒店经营河豚鱼案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泉州某海鲜酒楼于2016年3月9日向晋江市华洲水产批发市场某店购进河豚鱼6条,计2.37千克,经泉州市水产技术站鉴定确认为双斑东方鲀,执法人员对涉案河豚鱼进行现场称重并查封扣押。河豚鱼含有河豚毒素,其食用安全风险均较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批河豚鱼至案发之日尚未售出,违法所得金额为0元。据此,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河豚鱼6条,计2.37千克;2、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案例十一 厦门某商贸公司网上销售价格欺诈案 根据消费者举报,在泉州经营的厦门某公司开设在天猫商城的某品牌旗舰店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于2016年4月29日对某品牌商品进行促销宣传时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网页标示“价格15880.00元,促销价10332.00元”。泉州市物价局按价格欺诈行为处予该公司5000元行政罚款。 案例十二 柯某某、吴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起,被告人柯某某、吴某某经营某彩印公司,其中被告人柯某某负责购买原材料、发放工资等,被告人吴某某负责联系客户、安排生产等。被告人柯某某、吴某某经预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公司的经营场所内组织工人生产印有“旺旺碎冰冰”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卷膜、包装袋。2014年4月24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生产窝点,并当场扣押印有“旺旺碎冰冰”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卷膜。经统计,涉案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9904499个。 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柯某某、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吴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柯某某、吴某某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四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柯某某、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泉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被告人柯某某、吴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流入市场将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本案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使用在食品上,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标识所有人的利益,也可能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问题,一旦销售进入市场,会对消费者造成潜在的危害。从这个角度讲,从人身自由和经济收益两方面给予被告人柯某某、吴某某相应惩处,有力地保护了注册商标标识所有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的经济秩序。随着打假力度的加大,此类行为必会不断予以查处和严打,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在从事此类行为或者想要从事此类行为的人,还是趁早收手为妙。(本典型案例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