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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出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 最高奖励3万元

2017-03-26 08:04:08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诗婷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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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吴宗宝 王金植 通讯员谢文辉)日前,泉州市政府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从3月31日起实施。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隐患,经核实确认的,最高可以奖励3万元。

举报事项为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采取书信、电话、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

安全生产举报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反馈调查处理意见;对不愿意公开个人姓名、单位和地址(或者住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据介绍,相关部门将根据群众举报的不同情况,给予300元至3万元的不同奖励。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进行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或者举报前已经受理、查处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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