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7〕7号 本办法所称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从疆内纺织服装企业缴纳增值税中筹集,专门用于支持纺织服装企业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项目形式,全部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和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方向为优化投资环境、贷款风险补偿、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费等。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在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符合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在新疆注册且在当地实体经营的企业,主营业务为棉纺织、毛纺织、麻纺、丝绸、针织、服装、印染、化纤业、产业用纺织品及纺织教育、科研、设计、质检、营销等行业的企业。同时,吸纳的新疆籍就业人数占企业全部用工人数比重高于60%。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对纺织、化纤、产业用纺织品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中央返还的20%部分,以专项资金形式拔付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对就业容量大的服装、针织、家纺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中央返还的60%部分,以专项资金形式拔付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 对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或项目填补产业空白的企业,可以实行“一厂一策”。 四、国家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五、新疆企业IPO绿色通道政策 中国证监会签署《关於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对符合要求的新疆企业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即在不降低标准的条件下,给予新疆企业上市、发行、挂牌优先支持。另外,证券公司“一对一”帮扶新疆上市公司。 享受IPO绿色通道的新疆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新疆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企业。2.最近一年在新疆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或企业新聘用新疆当地户籍员工不低于200人;或者对新疆贫困地区县(乡)及兵团困难团场和贫困团场捐款2000万元现金以上用于脱贫攻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