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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首次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救助标准每年调整一次

2017-04-27 07:54:48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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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首次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30%

核心提示

昨日,市政府下发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泉州市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30%作为基本生活标准,对农村和城市特困人员进行救助供养。包括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并提供教育、住房、法律援助和司法等各方面救助。据了解,这是泉州市首次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本报记者 朱娟娟 通讯员 王黎敏

救助对象 6种情形将被终止资格

泉州市将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存在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将被终止资格: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不含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拥有2套以上产权房屋;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合法资产及收入;申请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购买高额价值(单品人民币2000元以上)收藏品;申请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个人出资购买、新建住房或者非居住用房,或者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支出超过人均金融资产标准的;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能力但未尽义务的,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此外,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海)人员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各县(市、区)将根据特困人员实际状况,充分尊重其意愿,合理安排救助供养形式,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到2020年将达到50%以上。

认定程序

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制度,每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公布后,随即启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年度审核,可与城乡低保年审同步进行。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对通过审批的对象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实施救助,建立特困人员档案、经济状况核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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