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标准 城乡一体每年调整一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对机构集中供养的,按20%的幅度提高救助供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10%,半护理的不低于25%,全护理的不低于40%。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县域范围内统一,每年调整一次。 救助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通过发放现金、实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在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和收看电视等方面给予费用减免等优惠。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予以免除。 ●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中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实施免学费政策;对在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就学的特困人员,予以营养餐补助和生活费补助;对学前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兜底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对符合规定的事项,相关司法部门应根据特困人员需要,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其他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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