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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出台意见鼓励三类机构创新发展、做大做强

2017-05-02 08:16:32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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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出台意见助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融资担保公司

鼓励三类机构创新发展

本报讯(记者 王宇)日前,为进一步促进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三类机构”)健康规范持续发展,健全融资服务体系,更有效地发挥其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功能作用,助推“五个泉州”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泉州市实际,泉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融资担保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意见》明确了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企业主体地位。根据央行等5部委《关于印发金融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精神,三类机构的行业属性为金融企业。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划分于非货币银行服务的货币金融服务行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划分于其他金融业,在其办理抵(质)押物登记以及司法保障等有关事项时,与泉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金融企业实行同等待遇。

《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发起设立三类机构。引导和鼓励机构之间或有实力的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与现有机构之间通过兼并、联合、股权转让、经营托管等多种形式进行优化重组,形成一批资金实力雄厚、竞争优势突出、业务模式领先的金融骨干企业。

合格者放宽业务限制

对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意见》表示,经批准可以增加经营对外投资、票据贴现两项业务,总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20%。其中,对同一企业权益类投资总额不高于净资产的5%,且不得对泉州市以外的企业进行股权等权益类投资。办理票据贴现单笔金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5%。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

《意见》放宽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地域限制。对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允许其在全市范围内超越注册地所在区域开展业务。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转让和资产证券化、同业拆借、上市(挂牌)等方式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性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泉州市将探索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线上贷款对象不受区域限制。连续2个年度考核评价优秀以上(含)且注册资本金达5亿元以上(含)或在境内外主板市场上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可放宽至49%(含),允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鼓励典当企业立足所在县域的产业特点,开发典当质、抵押品,丰富当物品类,开展各类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典当业务。鼓励探索开展产业集群典当、供应链典当、“多对一”集团典当等业务,完善和创新经营模式形成差异化错位发展。

《意见》指出,在泉银行业机构要合理设置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准入条件,不应仅根据所有制结构、注册资本而“一刀切”。对经营管理完善、信用等级较高、风险控制较好的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可适当提高担保倍数、分担一定比例风险责任等。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主动加强与省再担保公司合作,与省再担保公司、银行原则上按照40∶40∶20的比例承担相应风险责任,具体风险责任分担比例及代偿率设置由三方协商设定。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之间通过分保、联保等模式加强业务合作,探索开展“担保+保险”等创新业务,探索建立健全资本金注入和风险分散机制。

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意见》指出,积极帮助三类机构处置抵债资产,对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和处置抵债资产的,工商、房管、国土、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应依法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探索对不良资产实施债转股试点,比例不超过不良资产总额30%,债转股总额计入机构对外投资总额。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或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挂牌转让、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以资抵债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二是支持典当行业提高处置绝当物品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典当行积极探索网络营销、网上销售(拍卖)绝当品、移动互联网应用等新型业务模式,提升盈利能力。支持典当行通过开设绝当品销售实体门面、开展与零售批发企业合作、入驻网络拍卖平台等渠道,以促销、拍卖等多种方式快速处理绝当品。

融资担保公司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继续实行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发生呆坏账损失,符合资产损失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和业务补助标准继续按照泉政文〔2015〕15号文件有关规定施行,单家融资担保公司年度获得的风险补偿及业务补助最高限额由原来50万元提高至80万元。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加大对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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