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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3天女友“消失” 南安一小伙22万彩礼差点打水漂

2017-06-26 09:21:37 陈江涛 潘啊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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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6月26日讯(海丝商报记者 陈江涛 通讯员 潘啊瑶)结婚是人生大事,南安东田的小伙子阿辉(化名)却因为结婚这件事,被搞得焦头烂额。

这事要从2015年年初说起,当时阿辉已到适婚年龄,在媒人的介绍下,认识了隔壁村的小美(化名),两人聊了近半年就没再联系。

事情原本该就此结束。

但在2016年2月4日,媒人再次发力撮合,小美和阿辉似乎看对眼了。一周后,两家人迅速给他们举行了订婚仪式,并约定在2016年2月17日或18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年2月2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

阿辉的父母在订婚仪式上,给小美一家送上黄金首饰、聘金、喜糖、烟等彩礼总计22万元。

眼看婚姻大事就要完成,阿辉内心很是激动,但就在订婚仪式结束后的第三天,他联系不上小美了,心里只能干着急。

几天后,小美回家了,却提出“双方应该加深了解,不要急着结婚,要再交往一年看看”。而阿辉认为结婚的日子已跟亲朋好友说了,不能随意更改。

于是,阿辉要求按照之前的约定举行婚礼,但小美就是不答应。阿辉觉得小美有悔婚的表现,随后要求对方归还彩礼。

不过,小美一家却称只拿了一枚戒指,一些糖果和烟,与阿辉一家说的22万元彩礼相差甚远,阿辉请求村委会和东田司法所介入调解,但都没有结果。

去年3月14日,阿辉将小美一家人告上南安市法院,并提供了订婚照片、录像光盘等相关证明彩礼的证据。

南安市法院法官表示,阿辉和小美订立婚约,双方关于结婚的约定虽无法律上的强制力,但阿辉因订立婚约交付彩礼22万元,这种彩礼就其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予,现在婚约关系发生变动,必然对阿辉的利益产生实际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去年8月,南安市法院判小美返还阿辉彩礼,同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最后酌情确定小美应返还彩礼20万元。

去年9月,小美一家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去年12月,泉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经过双发协商,阿辉已于近期拿回19万元的彩礼,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据市法院法官介绍,在此案件中,阿辉在送礼金过程中拍下的照片和视频,对他后来的维权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如果没有这些影像资料,对于彩礼数额认定就会出现扯不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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