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7 增加参照执行规定 立足我市内沟河保护管理的现实情况,将条例规定的保护管理措施从市区推广运用到其他县(市、区),有利于提高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整体水平,让更多群众受益。为此,草案二审稿增加参照执行的规定,作为第三十八条。 其他变化有哪些?法规名称有变化 我市内沟河鲜明的特点,就是许多河段具有悠久的历史,是城市历史的活化石,能反映古城的特色。为此,法规包含较多保护内沟河生态环境和传统风貌的内容。原名称“泉州市市区内沟河管理条例”难以全面、准确地概括法规的内容,草案二审稿增加“保护”二字,改为“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更能彰显地方立法特色。 明确内沟河定义 在草案二审稿中,补充了内沟河的定义概念作为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的市区内沟河,是指鲤城区、丰泽区和洛江区万安街道、双阳街道范围内,除晋江、洛阳江以外的包括八卦沟、小八卦沟、北渠、南渠等所有河道(包括入海河口、湖泊、行洪区、蓄滞洪区)、沟渠及其附属设施。” 设立界桩和公告牌 鉴于内沟河不同河段两岸宽窄不一,划定管理范围不宜“一刀切”。为此,草案二审稿将内沟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管理范围、保护管理要求,作为第十一条第二款;将在管理范围内设立界桩和公告牌的相关规定作为第十二条第二款。其中,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公告牌应当载明内沟河名称、管理范围、管理责任单位以及禁止行为、监督电话等事项。 禁止在重要河段洗涤 论证会上,有街道办事处提出,草案有关禁止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执行,应当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为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召开座谈会、委托论证等方式加强调研,对草案第二十一条进行修改。 其中,对“禁止洗涤物品”这一争议焦点,委托鲤城区政府开展专题论证,考虑到个别河段长期有居民洗涤物品,全面禁止洗涤缺乏上位法依据且实施效果不好,草案二审稿将“禁止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洗涤物品”修改为“禁止在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景观河道区域内洗涤物品、游泳”,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下阶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根据各方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倾听民意、吸纳民智、回应民需,切实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